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以及皖国土资函〔2005〕864号文件精神,本着有利于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的原则,就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就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最低价标准为6.3万元/亩。
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企业,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上予以相应优惠:
1、属纳税大户(地方所得50万元以上)的入区企业,每亩土地地价优惠5%,先交后奖;
2、获得市级科技项目评审认定并生产该项目产品的入区企业每亩土地地价优惠5%;
3、获得省级科技项目评审认定并生产该项目产品的入区企业,每亩土地地价优惠10%;
4、属于国家高科技产业及扶持的入区企业,每亩土地地价优惠20%;(若一家企业享受多种产品证书,只就高享受一次。)
5、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每亩土地地价优惠10%;
6、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要求的入区企业,每亩土地地价优惠5%;属于园区现代化装备制造业相关联的配套企业,每亩土地地价优惠最高上限20%~10%;
7、签约入区企业在甲方交地后二个月主厂房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在±0.000以上的,每亩土地价格优惠20%;在甲方交地后三个月内主厂房开挖基槽的,每亩土地地价优惠10%。
8、企业开工后在新厂房6个月内投产的。每亩土地地价优惠10%。
9、投资强度100万元/亩的入区企业,每亩土地地价优惠10%。
三、入区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若每亩地价低4万元的,按每亩4万元计算。
四、其它区中园土地地价不低于4万元。
五、本优惠政策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