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农业综合开发区12.56万亩土地资源的开发一律向国内外、县内外开放,不限规模,不限速度,不限产业,采取独资、合资、入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行农业综合开发。
2、凡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划定的范围内投资开发荒地资源和兴办各种加工、商流企业。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不变,经营者依法取得使用权,实行“谁投资、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一定50年不变。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允许继承或转包出租。
3、新开发的农业用地,从开发之年起,经营者可享有“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即:前三年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和水费,从第四年起,两年内减半征收以上税(费)。对用于计划内安置移民的新开发农业用地,五年内免缴国家各项税费。
4、计划内搬迁的本县移民,县上在基本建设(指打井配套)方面给予资金扶持。为了扶持搬迁群众尽快脱贫致富,从搬迁之年起原籍生产资料保留使用五年,但须向所属村缴纳各项税(费)。五年期满后交原属乡村组织统一安排使用。
5、凡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创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我县优先提供场地、水、电等生产所需条件。加工企业从投产之年起三年内返还征收的所得税,商业饮食服务业从营业之年起两年内返还征收的所得税。
6、土地实行有偿划拔,适当收费的原则,凡外地来我县进行土地开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根据土地的优劣,由县政府按每亩一欠性收取30--50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7、凡来我县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委协调有关部门,按开发规划统一进行土地划拔。所有登记办证一律简化手续,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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