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经批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开发区内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暂免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核淮,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区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该项弥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7、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法律规定可以免交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耕地占用税。
9、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
10、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中国境内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投资的新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商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增资扩股、兼并、收购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开发区内企业的,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2、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