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我县汽车及配套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发展汽车制造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政策.
第二条 凡落户密云工业开发区的汽车及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均享受此政策.
第三条 按照市经委<关于加快北京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暂行意见的通知>规定,汽车生产基地征用土地和向汽车生产企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免收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防洪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缺口备用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县政府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和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1-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第7-12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企业缴纳的县级印花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6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企业1-3年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在企业厂房建设期间,密云工业开发区无偿为企业提供一年的生产周转用房.
第六条 企业除享受北京市制定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外,县政府将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密云工业开发区成立专门机构协助企业办理注册及相关手续;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免收办理手续所需各项费用.
第八条 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县政府协调金融部门帮助解决.
第九条 企业从国外引进的紧缺急需的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可为其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手续;其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 此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此政策由密云县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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