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申报、审查及考核认定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照"县(市)区申报、市考核认定,省最终确认"的工作原则进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申报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申报奖励项目的考核认定,省财政负责最终确认。
凡申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各县(市)区,应由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3.引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定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4.引资额度证明材料。主要应有能够证明省外引资额度的中介机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设备发货票及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设备的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具有法律效应的其它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投产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工证明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上述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地区受奖励资格。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上述材料及《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市级申报汇总表》和该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及上一年度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最终确认后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省财政最终确认实行项目登记、项目审查、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等制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对67个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开支。各县(市)区级财政应如实上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材料,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省财政将定期重点抽查资金使用情况,对发现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辽宁省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0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对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