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区在线logo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其他政策   开发区在线  08年03月28日  来源:中国开发区在线
  第四章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申报、审查及考核认定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照"县(市)区申报、市考核认定,省最终确认"的工作原则进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申报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申报奖励项目的考核认定,省财政负责最终确认。
  凡申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各县(市)区,应由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3.引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定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4.引资额度证明材料。主要应有能够证明省外引资额度的中介机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设备发货票及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设备的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具有法律效应的其它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投产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工证明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上述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地区受奖励资格。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上述材料及《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市级申报汇总表》和该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及上一年度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最终确认后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省财政最终确认实行项目登记、项目审查、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等制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对67个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开支。各县(市)区级财政应如实上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材料,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省财政将定期重点抽查资金使用情况,对发现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辽宁省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0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对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精彩推荐


苏州园区酒店项目合作招商..
  • 年产5000吨硼酸钙项目招商
  • 年产1000吨硼酸锌项目招商
  • 过碳酸钠项目招商
  • 民族手工业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化的建设
  • 新建日处理污水能力5万吨污水处理厂
  • 新建年产2000万支"奇特伤疮膏"生产线
  • 我要投稿   打印   收藏该页   用户中心

    相关资讯

     

    相关链接

  • 广州开发区将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08年04月18日]
  • 南宁经开区东盟招商硕果喜人 [08年04月14日]
  • 西安高新区第一季度“内涵式招商”显优势 [08年04月11日]
  • 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实现招商引资47.5亿元 [08年04月08日]
  • 长沙经开区引进10余招商项目 [08年04月07日]
  •  
  • 资讯中心
  • 直通开发区
  • 招商项目
  • 供求信息
  • 政策法规
  • 发布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合作方式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营销推广  |  信息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建议浏览器使用IE6.0、1024x768分辨率观看本网站
    中国开发区在线 Copyright@ 2007 中国开发区在线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3199号
    电话:010-83914225 传真:010-83914462 E-mail:gaorh@somo.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