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重点支持项目包括:
(一)形成产业发展集聚效应的县域工业园区内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三)突出地方特色产业、主导产业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形成规模,具有品牌效应的现代农业项目。
(六)资源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
(七)出口创汇项目。
(八)环境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旅游资源开发及社会服务项目。
(十)其他重点支持项目。
对高耗能、高污染及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我省67个县(市)区从省外引进的引资额度在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招商引资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的100%为基数计算)以上,且投入正常生产或运营,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增加就业岗位、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一、二、三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奖励范围,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用途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实行分档考核奖励的办法。以申报的招商引资项目为考核内容,计算奖励资金额度。
单位项目奖励起点为10万元,奖励上限为50万元;每个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如当年全省申报应奖励额度超出预算安排额度,实行系数法(年度预算安排奖励资金/全省应奖励额度*每县(市)区应受奖额度)计算奖励额度。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4000万元-6000万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4.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6000万元-8000万元,奖励40万元人民币;
5.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用途。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县级政府招商引资成本,具体用途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