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按该项目征地费用同等额度,县政府对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予以返还。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或注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同等方式减半返还。
2、外商新增100万美元以上用于扩大固定资产规模的投资,新增所得税留县部分两年内全部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3对当年新上50台以上横机的羊绒针织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一次性奖励企业。
4、5年内,凡属地方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免,中介服务性收费按物价局标准减半收取。
5、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6、代办招工和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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