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二条 加强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总用地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的控制性标准,严禁在工业园区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厂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米,退让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实行严格控制,其中:
1、沿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一般不得大于相邻道路路幅宽度的一半。2、厂区内部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的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为准。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所建围墙要做成新颖大方、通透式围墙,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
第十七条 入园项目应抓紧施工,原则上《投资协议书》签订后,附属工程在1个月内开工,主体工程在2个月内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期不超过10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 5000万元的,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5个月。
第十八条 入园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后,必须到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登记,以保证安全、清洁生产。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和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在建单位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出具相关资料。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约定期限内,虽竣工投产但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足额到位或投资密度、建筑密度达不到要求的,按实际投资额确定土地价格,结算土地款。超占部分的土地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发布的基准地价,一次性补齐土地款,并不得享受本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按以上约定期限开工和竣工投产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理:
1、未经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而未如期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他人使用,土地全部费用按70%比例退还给原投资者,其余30%作违约金处理。
2、项目虽然如期开工建设,但无特殊情况没有按期竣工投产的,将取消其享受的土地优惠价格,所征用的全部土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当年发布的基准地价执行,土地差价款一次性补齐。对造成土地闲置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月按时向各有关部门报送生产、效益等方面相关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苏州园区酒店项目合作招商.. |
| 打印 收藏该页 用户中心 |
相关资讯 | 相关链接 |
|
| |
发布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