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的前期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根据市委、市政府明发[2007]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项目审核
第一条 申请进入市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业生产性项目;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4、一般入园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必须达到800万元。
第二条 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报以下材料:
1、项目入园申请书;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工业园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高新技术项目;3、与地方产业之间关联度高的项目。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入工业园区项目,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 用地及审核
第五条 市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做到“五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畅通和土地平整)。
第六条 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明确地块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范围,对入工业园区项目要按 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进行合理的分区布局。市国土房产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前的用地预审工作。
第七条 企业投资强度。实行工业园区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80万元。
第八条 土地价格和付款方式。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6.4万元/亩。投资者在取得用地资格,签订《投资协议书》后的15天内预付50%的土地出让价款。由管委会帮助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到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在其成立和建设期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制”。
第十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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