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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一般性优惠政策
开发区政策   开发区在线  08年01月25日  来源:网络转载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一般性优惠政策:

第一条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7.5%)。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具体条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文件执行。

第二条  外商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延长3年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经济区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自开始生产经营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减免所得税款的60%

第四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从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用货币资金采购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额退还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八条  国内企业比照外资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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