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2001年5月9日以后进入莱芜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建设(固定资产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者,适用本优惠政策。
(二)莱芜市行政区划以外的投资者和经营者,2001年5月9日以后在开发区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在开发区外莱芜市行政区划以内经营的,适用本优惠政策。
二、收费优惠政策
投资新建项目,实行“零收费”,即项目建成投产前的市及市以下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本费)全部免收,只办手续不收费。
三、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保证投资者在最短时间内办完全部手续。
四、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受理服务从优。
五、本政策自2001年5月9日起施行。由莱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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