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区投资生产型企业优惠政策
1、对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凡符合开发区鼓励和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总投资达到相关标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给予投资奖励。
2、开发区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经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3、开发区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经确认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新增增值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2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4、在开发区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可同时申报上述三项优惠政策,但不能同时和重复享受上述3条优惠政策。
5、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无费区的暂行规定》,对生产型企业在申办过程中缴纳的相关行政性收费实行先缴后补;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行政性收费免缴。
6、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级人才创业的奖励办法》,开发区建立高级人才奖励制度,设立高级人才创业奖金,对在开发区创业并领取报酬的高级人才,按其所在企业的规模,利润水平、职务、学历等条件给予奖励。
7、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地企业进入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兴办工业项目的暂行规定》,开发区对购买、租赁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兴办工业项目的企业,给予相关补助,降低企业的初期投入和运营成本。
二、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商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凡在区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第七章第一部分所列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a.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实际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法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法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依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于开办、创建产品出口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5、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延续抵免五年。
6、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7、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符合有关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加速折旧。
b.营业税
1、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含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c.增值税
1、对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于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d、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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