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50%的比例拨款,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
2、在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从开办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营业税的总额拨款予以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前二年所交所得税总额拨款予以扶持。
3、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由开发区财政按其所缴的契税额拨款予以扶持,并按其所缴土地使用税额拨款扶持五年;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按其所交房产税额拨款扶持五年。
4、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在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区的内资企业,如再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样以上优惠待遇。
(九)开发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逐年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
(十)区内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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