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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开发区政策   开发区在线  08年03月03日  来源:中国开发区在线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珠泉经济开发区所辖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新上生产性项目。

(二)外来(嘉禾县以外)投资者和本县民营企业在全县区域投资新办或增资扩股工业、农业产业化生产性项目和旅游景点开发项目。工业和旅游景点开发项目注册资本要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中矿产品开采和初级加工项目的注册资本要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或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农业产业化生产性项目注册资本30万美元及以上或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市、县重点建设项目。

(四)以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条 土地使用政策

(一)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先期付清征地最低成本费(付给农民的征地费、补偿费,国家、省和市收取的有关费用)后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剩余土地款可由县人民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投资者如改变用途,政府将依法收回;若发生土地转让,由转让方清偿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可采用租赁或作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兴办生产性项目租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可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折算的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采取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共同兴办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项目。

第三条 收费优惠措施

(一)用电用水的价格优惠。免收用电报装费、供电贴费,电价按省公布目录电价最低标准执行。企业生产、基建用水水价按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二)对在坦塘工业园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其应收取的行政性收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一律免收;对在园区外投资的项目,其应收取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实行减免。具体见附件。

(三)投资者出资购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份兴办生产性项目。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除外)转移给外来投资者,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由原国有企业交清所欠税费后,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外来投资者其他任何费用。

(四)新注册企业的公司印章、合同印章、财务印章等主要印章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的,其收费优惠50%,其他印章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刻制单位。
(五)由各单位牵头组建和自行组建的各类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企业或投资商参加,不得硬性要求企业或投资商入会。

(六)对2005年起投资新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景点开发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100万元以上的,市里特批一辆小车在市管辖的公路上免交过路(桥)费。

 

(一)凡在坦塘工业园区内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园区或企业为单位,投产后5年内,每年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开发建设主体或企业。对投资额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及世界500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再延长5年。

(二)对坦塘工业园区外新办企业年实际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20%;

2、国内500强企业或上市公司投资的一般性生产企业,按30%;

3、投资本县电子信息企业或兴办的企业被省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40%;

4、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或被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企业,按50%。

(三)对新办的实际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一次性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四)企业上缴税收逐年增加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对外商投资(指外国和境外投资,下同)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满后,经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在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来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八)民营企业投资新办的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符合产业政策,能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各类产业项目给予扶持,主要是支持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或者项目前期运作补贴。

(十)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8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其他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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