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内第一家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商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酒店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休闲、康体、娱乐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经营宾馆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的50%,给予基金扶持。
对以上企业的项目用地地价给予30%的补贴,从该项目提供地方财政可用收入起,按其提供地方财政可用收入的20%逐年补贴,补足为止。
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建设开发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第6-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基金扶持。
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80%,给予基金扶持。
(二)对第一家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建设标准厂房和保税仓库的企业,第1-5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第6-10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基金扶持。5年内,对投资总额的70%实行贴息。
四、金融政策
(一)开发区内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向银行买卖外汇;区内保税和免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货物既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指定的银行;经批准允许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
(二)在区内从事出口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五、其它
(一)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免收报建费。
(二)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开发区内建设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项目,项目用地地价给予5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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