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基金扶持,主要用于该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1、对投资在30亿人民币以上的龙头项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对投资在10-3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500-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8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基金扶持。
3、投资在3-1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6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60%给予基金扶持。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和相关的配套产业类的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30亿元人民币以上、30-10亿元人民币、10-3亿人民币、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开发区管理局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70%、60%、50%、4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分别从其获利年度起,第3-8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60%、50%、40%,给予基金扶持。
5、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10亿元以上、10—3亿元、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管理局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50%、40%、3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从其获利年度起,第3-5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给予基金扶持。
(三)对龙头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劳动密集型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地价补贴。
1、对投资在30亿人民币以上的龙头项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装置用地地价给予50%的补贴;
2、对投资在10-3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装置用地和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地价给予30%的补贴;
3、对投资在3-1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的生产装置用地地价给予10%的补贴。
4、上述地价的补贴从该项目提供地方财政可用收入起,按其提供的可用收入的20%逐年补贴,补足为止。
5、对招收区内劳动力达到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购买土地的,实行生产装置用地地价给予50%的补贴优惠;租用土地的,合同期满后可根据承租方的要求续签合同,也可由管理局按原建设成本价折旧后的价值收购地上建筑物。
(四)对投资开发区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和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所缴纳营业税的50%,给予基金扶持。
(五)关于生产性企业进出口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自用的办公用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调节税。
2、开发区内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料、零配件,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予以保税。
3、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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