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园区内地面附着物清理补偿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税费征管
14.对入开发区建设每亩土地每年上缴税款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所缴纳国税和地税地方可留成部分的50%分别由受益财政奖励纳税企业,奖励期限为10年。
15.入区企业除照章纳税外,在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16.对有技术、设备、流动资金而无厂房的企业及客商,租赁厂房事宜由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生产企业仍享受本优惠政策。
17.入区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区税务部门指定税收征管机构依法对施工单位征收建筑营业作为区级收入,由区财政按规定划拨50%给常庄镇。
18.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经济开发区级财政收入部分的20%划拨给常庄镇。
19.凡镇(街)向经济开发区引进的项目,优惠政策期满后的税收,由引荐镇(街)受益。
服务与管理
20.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对申请入园企业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方式办理有关手续。
21.对园内企业实行扎口管理,封闭运行。未经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到园区收费、检查以及冻结查封经济开发区区内企业的银行账户。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的执法人员,须在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陪同下,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22.入园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
23.经济开发区企业主的子女,在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优先给予安排。
24.经济开发区企业的从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5.入区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社会义务,遵守薛城经济开发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统计调度等工作的管理。
26.在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区外投资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档案托管或人事代理手续;由公安部门为其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附则
27.本优惠政策由薛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8.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入区企业按现政策规定执行。已入区企业享受原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