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区最高行政管理机关,管委会下设综合办事机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开发区各部门在接到客商的入区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批复和工商注册手续,外资企业15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注册、审批手续。开发区实行首问负责制,提高服务效率,对重大项目实行特派员跟踪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代办投资审批服务,代办内容:
1、为入区企业代办工商、国税、地税、海关、外汇管理等登记注册手续;
2、代办建设项目的全部审批手续;
3、代办企业进口设备的海关手续;
4、代办区内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
对符 合入区条件的项目,且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可采取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成立入区企业投诉协调和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在建设、经营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 无效的,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区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对内的原则,按最低限额代为收缴,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对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开发区留用部分一律免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不得对入区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乱检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由开发区指定中介机构办理,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现行标准的50%。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内企业自用车辆由交通部门颁发“绿色通行证”,在盟内免收过桥费、过路费。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将对引进国内外资金、各类项目的企业法人、社会自然人给予奖励。
1、引进外埠投资的加工项目、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投入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企业投产运行,给予1%-2%的奖励。
2、引进无偿援助、捐款、按实际到位资金或物资总额的15%-2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国内外无息资金、低息资金,资金使用年限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无息资金一次性分别奖10%、15%、20%,低息资金分别奖5%、10%、15%。
4、引进大型餐饮、娱乐、服务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本地区属高水平的,投入营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管委会聘请、聘用有能力的中介部门、社会自然人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经理,其奖励要高于现行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兑现原则:对引进的资金、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介组织、并会同招商局、财政局审核后在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照章纳税、税率计征”的原则,由有关企业先行纳税,然后向开发区招商、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按规定的比例数额返还。
第三十一条:对全国500强企业、行业前10强企业、全国驰名商标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创办工业园的投资者在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政策上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末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政策发布之后入区企业按此政策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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