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吸引国内外客商,加快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国外、港、澳、台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公益事业。经营期必须在十年以上。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发区按照国家新税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免收3年、减半征收4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投资者经批准兴办我盟重点鼓励的企业或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第6至第1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六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第七条:对投资额在200万人民币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第八条:盟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我盟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招商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
对在开发区投资房地开发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第十条:入区企业产品出口的有关返税程序及数额,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对入区投资兴办工业加工项目,投资密度每亩100万元以上,采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收土地出让金45元,可分两年付清,每年50%。
第十二条:对入区投资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畜牧产品深加工、制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按40元收取。可分两年付清。每年50%。
第十三条:对入区的其它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90元收取,可分两年付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可享受先征后返20%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入区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并且生产的前三年投入产出比要达到1:2的比例,凡达不到此项要求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入区时的标准补交。
第十五条:对入区的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可按入区时的标准按年度收取。
第十六条:对入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科研、卫生及公益事业的企业,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与其投资规模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以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使用。
第十八条: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十九条:对在开发区投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开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免10%,开发面积达到二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可免20%。
第二十条: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按《公司法》的要求,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但须经企业申请,并在章程中确定认缴出资额及期限,首期出资额要在注册资本的8%以上,且在三年内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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