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的基本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积极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是入区的新建项目都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属于国家和省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凡来我区投资的外商和区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的一切优惠政策外,同时还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我区重点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以生物制药为主导,大力发展制造业和绿色食品加工业。
第二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来我区投资新建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属留开发区部分的一律免收。
第六条 对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一律免收其他行政事业费。
第七条 对所有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从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中提取5%,设立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企业奖励等方面的扶持。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从税收留成部分中提取3%,设立的科技创新基金,用于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生物制药类项目的扶持。
第十条 对于上缴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将留成部分的10%至30%扶持企业,用于技术开发、改造和管理升级。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和生物制药类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在8年内全部扶持企业,用于该项目实施单位的技术创新。
第四章 环境建设
第十二条 管委会设立政务大厅,对投资项目的审批等相关手续,在大厅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实行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承诺服务和服务时限的办事制度,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对入区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优先安排,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对入区企业搞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要严管理,强化监督,实行投资软环境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定后,财政、税务、工商、土地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十七条 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者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后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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