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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开发区政策   开发区在线  08年02月25日  来源:中国开发区在线

   凡入区投资并归高新区所属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以下相应政策:

    税收减免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期满后,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再返还所得税3年。
    第二条 经管委会初审合格待报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第一条政策,由财政先征后返。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本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在免税和返还期满后,经财税部门审核,对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所得税应税额的50%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3年。
    第四条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3年内由财政全额返还;第四至第六年返还50%。
    第五条 企业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超过100万、300万、1000万元的,由财政按超过部分的5%、10%、15%比例返还。
    第六条 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全额返还。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由财政列收列支全额返还。
    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高新技术产品)从区认定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增值税区与市分成部分列收列支返还。
    第九条 凡入区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单位,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地方部分可予以全额返还。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中试产品,按批准年限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条 市内其他县(市)区推荐入区的企业,实际缴入区本级税收,根据协议额度和返还年限,返还原所属同级财政。其他地区投资兴建或推荐的企业可参照此条执行。

    收费减免

    第十一条 凡入区兴建企业,土地出让金市留成部分全部留给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酌情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免收五年土地使用费。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产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允许投资者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第十二条 凡入区兴建的高新技术企业,水、热、煤气建源费减半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标准收取或免收(国家、省有明确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需要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四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招才引智优惠

    第十六条 凡入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在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必需的科技人员,享有以下优惠:
    1、户口在市外的可以调入本市,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来我市落户。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由用人单位发给1万至10万元安家补助费。对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其项目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由区财政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项目启动资金;用人单位每年资助一定数额的个人生活、资料补贴。 2、投资15万元周期两年以上或引荐80万元使用期两年以上可办理城市户口1人,投资20万元进2人,25万元进3人,30万元以上进4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3、对高新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视其条件和本人意愿,可聘为区经济顾问,也可向市推荐为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候选人。
    4、由区出资,设立高新区“重大科技贡献奖”,对在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年5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凡获此奖的,可破格晋升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数额限制。

    中介奖励

    第十七条 凡给高新区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认定)、填补国内外空白的产业或产品出口型项目,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者,按实际投资到位额享受0.8—3%的奖励;引进各类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将视实际情况,给予住房、轿车等实物奖励。
    第十八条 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的确定,以验资报告为准,由高新区负责核实。
    第十九条 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暂无支付能力的,经财政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可由区财政垫付,等项目产生效益后补还。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特殊情况,本着政策从优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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