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 1 )、在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土地征用费除上缴中央、省和支付给农民的以外,一律免收。同时,由政府出资,每 100 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再无偿提供一亩土地,使用 50 年。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企业资产重组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源深加工项目、安排下岗和待业人员较多项目,政策更优,一事一议。
( 2 )投资农林牧渔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优惠 69% 。
( 3 )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20 年。
二、实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 1 )新建的工业独资项目,投产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5 年内由企业所在地方财政按 50% 奖励给企业。
( 2 )外来投资兼并、收购、租赁、承包工业企业,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10 年内由所在地方按 50% 奖励给企业。
( 3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 年内由所在地方财政按 50% 奖励给企业。对投资回收期 10 年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一事一议。
( 4 )、外来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新上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前 5 年由地方财政对该企业给予上缴数额 50% 的奖励。
( 5 )、外来投资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或大型商城投用后,投建单位直接经营(非转让的)缴纳的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 3 年内由地方财政给予的 30% 奖励。
( 6 )、外来投资办服务性企业,吸纳已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人数 30% 以上,并已签定三年劳动合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至 2005 年。
三、实行行政规费优惠政策
投资园区内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专业市场项目,建设期内市区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四、实行引资激励政策
对引进区外资金兴办工业企业的区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按验资、审核后确认的实际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由受益财政安排招商引资补助费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按 1.5% 计算,分段累加计算补助费用。引资贡献大的,记功奖励。“一区三园”和乡镇可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商。依照国家、省规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而本意见未列入的,依照国家、省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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