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入区企业发展,根据开发区实际,特制定给予入区企业财政资金扶持若干规定。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金川区财政列支,无偿向企业提供。其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等。
优惠政策
(一)、入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区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五年(含五年)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全部;前五年(含五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一般性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建设期除外),前三年(含三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从事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的企业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前二年(含二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商贸、餐饮服务业和建筑房地产等其他类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三年(含三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30%;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的项目,视投资额和受益状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财政资金的扶持;
(二)、入驻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消费税: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关税: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基建材料、办公产品等,免征关税。
(3)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4)退税:从国内采购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海关签发出口退税单。
另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在2001年至此2010年期间,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举办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延长3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产业采购国产设备,在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国产设备和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购进的国产设备的前提下,退税率为17%。
其它
1.投资者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内、外销比例限制,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
2.投资者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成立后且生产经营正常,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可由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协调呼和浩特海关办理保税仓库的设立手续,以确保企业物料及产成品进出口的畅通无阻;
3.投资者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及开发区的劳动人事部门从人才库中择优选聘人员并可进行异地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