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也叫特产加盟连锁经营,它是特许人与受许人根据合同进行的商业活动。即总部与加盟店以合同的形式,由总部授予加盟店使用其商标、商号等企业特征,以及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技巧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在总部的控制下经营。总部负有对加盟店提供经营指导和商品的责任,加盟店要向总部支付一定的费用。特许经营许可的是经营技巧、业务形式,大多数是一种软件技术即知识产权,不受时空限制,发展快速。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呈现如下趋势。
首先,从发展速度和前景看,特许经营将成为我国解决就业问题、拉动民间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特许经营可以吸纳中小投资者加盟运作规范的优秀大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广泛的投资渠道,是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据中国连锁经营学会统计,2002年,连锁百强企业中的加盟店销售额达到244亿元,同比增长129%,员工人数近11万人,同比增长20%。截至2003年8月底,全国特许经营企业达到1500家,加盟店数达到7万个左右。
其次,特许经营向多业态,多行业领域拓展。从业态看,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货仓式商场;从行业看,从商业零售业向饮食服务业、汽车业、旅游业、教育业等扩展,涉及的行业超过50个。目前,我国国内特许经营业已向图书、洗染、冲扩、维修、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健身娱乐、美发美容等领域发展。
第三,经营开始由城市向周边地区延伸。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胶东半岛等较发达地区,许多连锁企业的店铺开在乡镇,如上海联华超市、上海华联超市、东莞美佳超市,山东吉客隆等。这些企业大都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利用自己的商号信誉、经营技术及商品采购等优势向周边地区扩展。
第四,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营运模式被特许经营企业广泛使用。特许经营打破传统经营模式,重塑工农商关系、批零代关系,本着“共学一个技术,共做一个产品,共享一个品牌,共获丰厚利润”的原则,产生了一大批成功的特许经营企业。如上海桑塔纳、一汽大众、李宁体育用品、鄂尔多斯羊绒衫、北京百花鞋业等品牌专卖店,以厂家为龙头,与代理商相结合,运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和营运模式,快速形成全国特许连锁经营网络,发挥了“多米诺骨牌效应”,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最后,特许经营由单一国有经营主体向多元经营主体发展。在所有制成份上,国有流通企业是连锁经营的主力,集体、私营、股份制、外资等其他资产主体的连锁企业发展速度在加快,形成了以国有企业为主,集体、民营、外资企业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
二、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瓶颈”
首先,对特许经营本质的认识存在误差。特许经营的双方是一种基于契约的合作关系,特许人和受许人按照契约规定,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通过双方的真诚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共享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目前,很多特许人对特许的实质缺乏深刻的认识,片面地以为只要做到统一店名、统一服饰,统一店堂陈列、统一广告宣传,就实现特许经营了。盲目追求网点数目的扩张,而不愿或无力在客户服务、管理模式上给受许人以必要的指导和监督。而一些受许人对特许经营缺乏清醒的认识,盲目性强、投机心理重,要么浅尝则止,一遇困难就退缩;要么一有成绩,就脱离特许人,缺乏合作精神。
其次,守约意识差,诚信度低。特许经营的扩张不是靠投资、有形财产,而是靠知识产权、商标、独特产品甚至无形专利、著作权、经营管理技术,光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的监督管理,是永远不够的。另外,受长期计划经济运行体制的影响,一些特许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契约意识差,单方毁约、侵权、泄露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提升诚信心和增强法律意识二者同等重要。
第三,经营管理不规范,缺乏强有力的特许人。作为特许人,必须拥有鲜明特色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成功的营运模式。加盟关系一旦形成,特许人便是受许人的靠山,商品销售、经营管理技术、广告宣传等方面都要靠总部支撑和帮助。这不仅要求特许人有充裕的资金和人力,而且要求总部具备维系整个特许经营系统的组织管理能力。但目前大多数特许经营企业,存在经营地域分散、商圈小、服务功能弱、市场定位趋同等问题,普遍缺乏鲜明的经营管理特色和独特的营运模式。
第四,资金短缺,硬件设施不足。从事特许经营,先期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用于网点建设、配送中心建设、店堂装修、物质设备购买等。我国企业的自有资金十分有限,大量的资金投入又会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很多特许经营企业一起步就背上债务包袱。商业自动化程度的高低是商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商业自动化程度较低,如条形码制度尚未全面实施,POS系统和EOS系统运行效率低等。总部与加盟店的联系较少使用计算机网络,用电话传递信息,加盟店难以及时向总部汇报商情,总部对加盟店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也受影响。
最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特许经营属于商业技术的转让与使用,应有专门的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特许经营合同及行为。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日本特许经营协会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特许经营法规,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中止及更新、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地区和商店所在地等方面都有清晰而完整的规定。原国内贸易部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只有三页纸,而国外相应的法规都是厚厚的一本。随着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该《办法》越来越显露出局限性和不完善性。由于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特许双方发生的一些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使一些特许企业或加盟店在异地处理纠纷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跨地区扩张和潜在加盟商的投资计划。
三、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瓶颈”的突破
首先,加强特许经营的诚信、道德建设。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是一种战略联盟伙伴关系,战略联盟成功的法则是共同创造新价值,共同获取“净竞争优势利润”;战略联盟的本质是资源互补,互惠互利。特许联盟伙伴关系超越一般的商业交易关系,给对方以更多的信赖,进而产生更多的共同利益,因而特许联盟伙伴关系比传统的买卖关系可以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实现信息共享,如双方共同分享商业计划、机密成本、技术专利等等。因此,诚信、道德建设是特许经营成功与否的关键。只有长期精诚合作,严守诚信道德,才能避免将特许合作联盟当作一次性知识交易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在长久合作的知识分享基础上创造新的知识,培育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企业竞争优势。
其次,建立健全特许经营的法规制度。特许经营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推广,甚至跨国经营,都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特许经营的相关法规制度,是维护特许经营双方合法权益、有序发展特许经营的有力保证。美国曾经出现不法之徒利用特许经营骗取加盟金的事例,1971年《连锁加盟法》、《连锁店统一加盟须知》两部专门性法规出台以后,这些不法行为得以制约。我国在发展特许经营实践中应吸取经验教训,尽快出台《两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特许经营地方性法规,如《特许经营规范标准》、《特许经营检查验收制度》等,并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将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再次,强化总部职能,加强规范化运作。特许企业总部是特许经营的组织核心,总部职能的功用事关加盟店的正常营运和发展。我国目前虽然出现了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许品牌,但从总体上看,特许总部规模较小,控制力不强。明确加盟总部管理职能,如经营方针和规划的制定,人事培训、采购配送、保管促销、财务管理、法律事务、房地产管理、店铺选择设计、商品配置陈列等工作的规划、服务和调控等,使各层次、各环节、各部门的营运目标、操作步骤协调统一,保证管理机制运作畅通。
规范化运作,是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加强总部控制力,提高规模效益的基本保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加强规范化运作:一是加强配送中心的建设。配送中心在特许经营中具有重要地位,只有通过配送中心的有效运作,才能将统一采购、货物集中管理和分店的需求有效连接起来,发挥特许经营的规模效益作用。二是实行统一核算。利用电子商务等技术手段,处理好与工商管理、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关系,使特许企业真正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三是发展网上特许经营方式。如建立特许网站招募加盟者、通过局域网沟通特许体系内部信息、特许品牌的电子商务领域扩展等。
第四,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协会的中介作用。特许经营协会是加强和约束特许经营道德行为规范的自律性组织,成为特许经营协会会员的企业易取得加盟者的信任。应尽可能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把一部分政府行业管理的职能让协会承担起来,发挥特许经营协会沟通政府与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特许经营企业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加盟店与加盟店之间的桥梁作用。协会的职能可以是: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和专业培训,积极协助政府制定有关特许经营法规和规划布局,加强同国内外有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举办有关博览会、研讨会,协助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跨地区、跨国界的经营活动等。
最后,政府合理引导,打破条块分割。鉴于目前企业经营困难尤其是资金短缺、负债沉重的状况,政府应该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支持。比如由政府统一安排发放专项贷款并给予部分贷款贴息,合理制定投资回报率,适度延长还款期限,或将部分支持资金转入资本金,减轻还款压力;城建规划和国土等部门对连锁店网点建设减免增值税、所得税或先征后退等。可以重点扶持若干家经营规模大、辐射面广的连锁集团,作为连锁经营企业的范例。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大多数特许经营企业是按行业或地区组建起来的,地区封锁、条块分割的现象十分严重,不利企业的规模经营。让特许经营企业只局限在本行业、本地区的做法,只能导致“各占一亩三分地”,结果是谁也得不到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快转变职能,加强立法,解除体制障碍,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我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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