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区在线logo
我国高新企业认证具体指引办法出台
开发区动态   开发区在线  08年07月28日  来源:中国开发区在线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的通知指出,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份“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称,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指引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工作指引还提出了对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等具体评价方法。

      此前三部门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将享受税收优惠。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精彩推荐


苏州园区酒店项目合作招商..
  • 年产5000吨硼酸钙项目招商
  • 年产1000吨硼酸锌项目招商
  • 过碳酸钠项目招商
  • 民族手工业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化的建设
  • 新建日处理污水能力5万吨污水处理厂
  • 新建年产2000万支"奇特伤疮膏"生产线
  • 我要投稿   打印   收藏该页   用户中心

    相关资讯

     

    相关链接

     
  • 资讯中心
  • 直通开发区
  • 招商项目
  • 供求信息
  • 政策法规
  • 发布评论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合作方式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营销推广  |  信息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建议浏览器使用IE6.0、1024x768分辨率观看本网站
    中国开发区在线 Copyright@ 2007 中国开发区在线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3199号
    电话:010-83914225 传真:010-83914462 E-mail:gaorh@somo.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