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区属国有(集体)及其控(参)股企业的经济行为,使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出资人更好地履行职责,近日,开发区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昆山开发区国有(集体)及其控(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收下简称《意见》),并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顾剑玉任组长的开发区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国有(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意见》要求,开发区将在对区属企业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保留一批、兼并一批、关闭一批”的原则组织力量对现有区属企业进行清理,各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下属国有(集体)企业情况、突击花钱及转移资产,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意见》规定,对区属企业重大事项将采取核准、备案、报告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需报请国资部门审批、备案的,必须经开发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意见》还明确区属企业以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集体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竞价等市场机制运作。对区属企业违反《意见》规定,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将依照相关纪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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