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台《支持科技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资金使用办法(试行)》,进一步鼓励了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设创新型国家级开发区。
办法规定,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按照本级财政收入的1.5%安排自主创新资金。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有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开发的研发机构,以及对开发区科技兴区有贡献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均可申请自主创新资金。
自主创新资金通过鼓励、配套、资助、补贴、贴息等支持方式,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并优先支持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项目、产学研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管委会确定的涉及本区域发展的软科学研究课题、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还规定,开发区内申报自主创新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自治区以及开发区产业政策导向,把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结合起来,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凡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须知识产权明晰,设立专门的科技工作部门,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
(三)承担项目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具备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自有资金应达到项目研发总经费的60%以上;
(四)企业或机构诚信经营,符合依法用工、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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