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内的内河干线航道标准应当统一,保证内河船只畅通无阻,特别是应对未来内河集装箱运输船舶也应当实行统一标准,对码头建设有统一的建设标准。
在区域内发展快速轨道交通,构筑长三角区域“都市大交通圈”。未来的快速轨道交通必然逐步走出城市范围,成为城际沟通的途径。
港口运输方面,上海港是我国大陆最大的通航港口,具备了国际集装箱枢纽港的水平和规模,巩固并发展这一地位。上海港与宁波港、舟山港、太仓港等长三角地区港口应当密切联系起来,保证区域内物流流畅,特别是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流的流畅,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产业布局与结构统筹及先进技术促进的制度安排问题。随着长三角诸城市产业水平的接近,各城市各自形成独特优势产业。上海将突出若干重点支柱产业,产业分工将从过去的垂直分工逐步由水平分工所取代,通过区际贸易、技术合作、企业联盟等形式促进各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长三角区域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协调统一问题,长三角区域的现状。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竞争现象,解决这一过度竞争可以与税制改革一并考虑,通过税制改革,消除地方政府对企业对外投资设置的障碍,也可以考虑相邻城市间共同开发建设工业园区或科技园区等,相关产业集聚,优化资源配置,实行区域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统一招商引资政策,制定共同的规则和制度。
统一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区域内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推行政府公职律师制度、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出台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政策,鼓励更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入长三角,使其成为世界法律服务中心之一。
鼓励跨区域的长三角企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自律,以行业协会来推动不同地区间相同行业内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及产权运作,谋求微观层面上的协调发展。
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试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利于区域间人口的合理流动,尤其是解决高级急需人才的安家落户及子女入学问题。
实施土地及海域制度统一问题。土地、海域资源使用共享方面需要考虑配套的实施性制度安排。
对省市边界区域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尤其是环太湖周边地区,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及由此引起纠纷的处理机制,以及治理污染的方法——环保排污权的交易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在环境治理上如果没有统一的行动,江、浙、沪任何一方都难以独善其身。
其余还有建设面向上海市场的农副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教育、科技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安排;合作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等。
这些制度安排涉及区域间的共性问题规范,就其立法权限而言,仍属于地方立法范畴,其基本依据是国家《立法法》。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针对区域特色和特殊需求进行制度创制,对国家立法进行有益的补充和完善、拾遗补缺,是地方立法对国家法律构成体系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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