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特殊的地缘关系和紧密的社会经济联系,是一个相对完整和独立的区域经济单元,但由于长期的行政区划与经济区的不一致以及传统的官本位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导致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的经济发展格局。
一、长三角区域立法的构想
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呼唤建立一个无障碍和无壁垒的共同市场机制及相应法制规则,法制规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规范和根本保障。欧盟自50年代开始即着力于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重点进行了各国法律协调,促进了各国GDP的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上个世纪60-70年代,日本东京圈的一体化同样得益于制度环境的协调。长三角区域处于同一个国家境内,不存在货币、关税、人员过境、外交政策等主权政治实体问题,但一国境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样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
二、长三角区域法制建设的目标
长三角区域立法机关应当在发挥地方立法创制功能时,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涉及市场主体地位、权益保护、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充分发挥地方制度对宪法、法律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传导作用,并体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外部制度环境需求;消除行政性壁垒、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等妨碍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利因素。在两省一市的地方规制中,就产业政策的制定、产业规划与布局上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率先形成长三角地区的统一市场秩序;两省一市的地立性法规、规章对涉及经济方面的规制基本保持一致,相互协调,保障生产要素和商品流通的自由以及投资者、经营者待遇的平等;政府行政职能的运行方式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依法行政,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所形成的有利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外部需求条件基本一致。
三、长三角区域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法制建设应当体现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进程的基本要求,通过制度安排和协调执行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当坚持法治优先原则,可以考虑制定《长三角区域开发与管理条例》、《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条例》等,通过长三角区域的共同立法,制定联合章程,规范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在具体领域可以考虑如下方面的制度建立和完善:
长三角区域金融一体化的制度安排。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然而,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现阶段,金融体制显得很不适应,由于目前省际间的银行信息彼此封闭,造成金融资源的浪费。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已在着手起草设立长三角金融区的可行性,以消除银行间的体制性障碍。
长三角区域内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地铁、跨海大桥、长江越江隧道及大桥、环太湖交通网络等交通关系协调与处理都离不开有效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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